
酷奇网 / 2008-08-27
因不服上海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8月28日在金山区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开庭。
2007年10月19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对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存放在上海复杉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仓库内的“罗芙仙妮”、“碧优泉”两个品牌的系列化妆品进行了查扣。
两个品牌系列化妆品的外包装盒上标注有“法国欧莱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监制”等字样,化妆品容器和产品说明书上贴有标注为“法国欧莱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标签。查扣数量总计35712个(瓶)和9盒LOREAL礼盒,合计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760214元。
2008年1月17日,金山工商分局对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没收涉案化妆品35712个(瓶)和9盒LOREAL礼盒;3、罚款45万元。
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服,向上海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2008年4月21日,上海市工商局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书。
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认为,其公司系依法注册的合法企业,生产和使用的产品和商标系合法注册的本公司产品和商标及企业名称,金山工商分局之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辩称:原告之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所指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行为。被告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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